立法院經濟委員會7月13日初審通過《電業法》部分條文,新增電業未來應設「電力開發協助金」回饋電廠周邊居民,且須向地方政府提報使用方式、範圍。
經濟部表示,7月底送行政院的新版《電業法》也將列入「公積金」項目,強制民營公用事業當年度盈餘如超過資本額25%,超出部份的一半須提列為公積金,當作電廠用電設備改善、服務與回饋民眾之用。
台電現行有《促協金要點》,每年提撥前一年電費1%,並按不同燃料類別,回饋給發電廠和高壓電線所在縣市與周邊民眾。過去台電向民營電廠購電時,也會內含一筆促協金給在內,提供回饋地方使用。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