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新聞】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發布最新修正之「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泛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對所有利害關係人的責任,以達成經濟繁榮、社會公益及環保永續之理念。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簡稱櫃買中心)於2010年起共同制定發布「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參考範例」等,以引導台灣的上市櫃公司能夠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落實誠信經營,強化企業永續發展。另於2013年公布「2013強化我國公司治理藍圖」,作為本國推動公司治理及社會責任政策之指引。在市場投資面上,勞保基金及勞工退休基金陸續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其投資選股考量,證交所亦陸續發布「臺灣就業99指數」及「臺灣高薪100指數」,並於今年(2016)推出「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Stewardship Principles),企盼台灣資本市場對於環境、社會與治理等面向的規範能與國際接軌,加快我國企業投入社會責任的腳步。

前述「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歷經兩次修正,7月28日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公布第3次修正並自即日起實施;本次主係修正發布第7條、第27條,並增訂第22條之1條文。前揭相關修訂條文說明如次;

  1. 修正第7條第2項:(略以)「…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會於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時,宜充分考量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係參考國際經濟合作組織(OECD)2015年9月間於土耳其安卡拉召開「二十國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會議」更新2015年版公司治理原則,公司董事會於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時,宜就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充分考量,俾落實於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政策、制度或管理方針。
  1. 新增第22條之一:「上市上櫃公司對其產品或服務所面對之客戶或消費者,宜以公平合理之方式對待,其方式包括訂約公平誠信、注意與忠實義務、廣告招攬真實、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告知與揭露、酬金與業績衡平、申訴保障、業務人員專業性等原則,並訂定相關執行策略及具體措施」。參考OECD正式通過之「G20 高層次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中之「金融服務業於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整體交易過程,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對待金融消費者」,主管機關爰訂定「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為期上市上櫃公司對其產品與服務,亦能以公平合理之方式對待其所面對之客戶或消費者,爰參考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增訂本條規範。其內涵含括:「訂約公平誠信原則」、「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廣告招攬真實原則」、「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原則」、「告知與揭露原則」、「酬金與業績衡平原則」、「申訴保障原則」及「業務人員專業性原則」;公司宜衡酌提供之產品或服務及所處行業特性,選擇自身所適用之相關原則,並訂定相關執行策略及具體措施。
  1. 修正第27條第2項:「上市上櫃公司宜經由股權投資、商業活動、捐贈、企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公益專業服務等,將資源投入透過商業模式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之組織,或參與社區發展及社區教育之公民組織、慈善公益團體及政府機構之相關活動,以促進社區發展」。主係引導上市上櫃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之資源投入至持續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之公民組織、公益團體及政府活動,以利我國環境及社會之進步,達成永續發展之目的,建議上市上櫃公司宜參與或投入資源至此類組織。此外,考量社會企業目前尚未有明確之定義,爰另以「透過商業模式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之組織」等概括性、原則性之文字為描述,以保持彈性及實務需求。而上市上櫃公司將資源投入透過商業模式解決社會或環境等問題之組織,其方式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亦例舉如下:「(1)股權投資;(2)商業活動;(3)公益活動之合作;(4)擔任無給職顧問或志工,指導其營運、財務、內控等面向之健全,或協助其業務等之運作;(5)其他有助於該等組織發展之措施等。」

欣見主管機關為協助企業永續發展及提升競爭力,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健全發展,持續順應世界潮流,配合我國國情,本著循序漸進、給予企業選擇彈性及採鼓勵措施等方向,持續積極推動上市上櫃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並吸引國內外機構法人長期資金,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健全發展,以建立企業長期競爭優勢,使企業永續發展,成為優質社會公民。

資料來源: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http://www.se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G010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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