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發布「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
所謂機構投資人的「盡職治理」,係指其應基於資金提供者(可能包含客戶、受益人或機構投資人本身之股東)之長期利益,關注被投資公司營運狀況,並透過出席股東會、行使投票權、適當與被投資公司之經營階層對話與互動等方式參與公司治理。本於此目的,本守則經參採國際最新發展趨勢與經驗暨考量國內相關業務執行狀況訂立六大原則,分別為:
1.制定並揭露盡職治理政策
2.制定並揭露利益衝突管理政策
3.持續關注被投資公司
4.適當與被投資公司對話及互動
5.建立明確投票政策與揭露投票情形
6.定期向客戶或受益人揭露履行盡職治理之情形
簽署人應於其網站及公司治理中心網站揭露遵循本守則之聲明(下稱「遵循聲明」),其內容包含機構投資人業務簡介及各項原則遵循情形概述等,或併於其網站或營業報告書、年報等報告內揭露守則要求之相關資訊,以供投資人查詢。
證交所指出,我國為了推動公司治理,過去十餘年持續在法規強化與提升公司自律方面做足努力;從市場面出發的「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可說是一項突破性政策。機構投資人投資策略與運作模式各異,為了使守則適用於多數機構投資人,除了運用原則基礎(principle-based approach)外,更兼採「遵循或解釋 (comply or explain)」之模式,公開簽署本守則之機構投資人,針對上述部分原則無法遵循者,需提供合理解釋。證交所強調,採用較有彈性的措施是為了避免過度形式化的遵循,鼓勵機構投資人持續改善實務作法,守則也針對各大原則提供指引以利機構投資人參考。
據統計,我國集中市場法人成交金額比例近五成,外資持股市值也占近四成,機構投資人更需發揮影響力,關注企業與客戶之長期價值。證交所表示,經與國內政府基金、壽險、投信與外資機構等溝通討論與說明後,業獲得多數業者之支持,證交所鼓勵這些機構透過簽署守則,表達盡職治理之承諾,並對持續積極關注被投資公司、溝通、互動,以提高長期的投資效益,為客戶與受益人創造價值。